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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的省市区多个部门积极研讨并推进“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发布时间: 2022-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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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阳杨家村银杏公园



  近日,为科学谋划2022年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省林学会古树名木专业委员会在杭州植物园召开座谈会,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亚热带林业研究所、杭州植物园、省森防总站等单位的相关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


  座谈会上,专家学者们围绕2022年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工作计划,结合各自的研究领域和工作经验,就加强依法管理、数字赋能、组织建设、科技协同、服务基层、科普宣传等内容,从强化古村落保护、生态旅游、乡村振兴、共同富裕等方面,开展了热烈的讨论,达成了一致意见。


  2022年古树名木保护重点将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总结保护成效。对《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印发五年来我省取得的进展和成效进行系统总结,挖掘典型,加强宣传。二是加强规范管理。组织专家学者编制《浙江省古树名木文化主题公园认定规范》,进一步规范古树名木文化公园的建设、管护和认定标准,为圆满完成“十四五”规划提供技术支撑。三是讲好文化故事。深入挖掘古树名木的红色基因、绿色故事,结合宋韵文化,讲好浙江古树名木保护的故事,进一步坚定文化自信。四是强化数字赋能。进一步推进古树名木数字管理平台迭代升级,对古树名木进行动态监测、科学管护,实现智慧化精准管理。五是着力科技攻关。整合省内相关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的技术力量,围绕古树名木树体健康状况检测评估、树龄无损探测、濒危古树名木抢救等方面开展攻关,为保护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浙江省现有古树名木27.49万株,其中一级保护12540株,二级保护50022株,三级保护204675株,名木147株,累计完成保护濒危及亟需救助的古树名木13000多株。自2016年开展古树名木专项保护以来,我省采取“一树一策”的保护方法,点缀了村庄,留住了乡愁,带动了乡村旅游,促进了当地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



(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总站、杭州植物园)    【来源:浙江省林业局】


附 1

浙江省林学会古树名木专委会召开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研讨会

中国林草生物灾害防控网   2022-05-18 来源: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总站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数字化改革推进大会精神,进一步明确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思路,近日,该省林学会古树名木专委会在杭州植物园召开了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研讨会,省森防总站、杭州植物园等相关专家学者参加。

会议重点介绍了浙江古树名木应用场景迭代升级的模块分布、功能要素、数据采集等,对场景应用中古树名木资源分布、认养管理、特色文化等进行说明,就场景建设的页面布局、模块设置、应用内容提出了意见建议。会议还介绍了《浙江省古树名木文化公园建设技术规范》编制进展和“浙江古树万里行”活动前期筹备情况。

就下步全省古树名木保护重点工作,会议提出,要加快完善古树名木应用场景的架构建设,加强与“数字林业”共享衔接。要加快修改完善《浙江省古树名木文化公园建设技术规范》,将“浙江古树名木保护万里行”列为今年专委会的重点工作之一,为古树文化公园建设、古树名木保护,提供现场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和科普教育等服务。


附 2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决定

浙江省林业局     2022/9/5 

古树名木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体现,是自然界和历史留给人类的宝贵财富,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历史文化价值和科学价值。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工作,高水平打造美丽中国建设样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浙江省杭州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杭州市坐拥西湖文化景观、大运河(杭州段)、良渚古城遗址三大世界文化遗产,古树名木资源十分丰富。古树名木是杭州自然生态环境和悠久历史文化的象征,传递着杭州的山水城市理念,延续着城市的历史和文脉,承载着人民群众的美好记忆和深厚感情。全市上下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系列重要论述,牢固树立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的科学理念,切实增强保护古树名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古树名木作为城市生命之根保护好、管理好、传承好,久久为功、善作善成,不断厚植生态文明之都和历史文化名城特色优势,让人民群众共享生态文明建设成果。

二、古树是指经依法认定的树龄10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经依法认定的稀有、珍贵树木和具有历史价值、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三、古树名木保护坚持属地管理、政府主导、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树名木保护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四、市和区、县(市)绿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建设、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不得损害和自行处置古树名木,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资、认养、提供技术服务或者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依法参与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对在古树名木保护工作中有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市和区、县(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古树名木普查工作,将符合条件的树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认定、登记、编号,建立古树名木目录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立古树名木数字化档案,编制古树名木保护专项规划,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七、区、县(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古树名木保护情况巡查工作,组织制定古树名木保护应急预案;根据古树名木权属情况,落实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强古树名木养护知识的培训指导,提升科学养护水平;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保护古树名木的自觉性。

八、保护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加强对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防范和制止各种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自觉接受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经费由保护管理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九、古树名木应当原址保护,不得擅自迁移。禁止砍伐或擅自修剪古树名木,不得实施挖根、剥皮、刻划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古树名木周围设立统一性的保护标志,并科学划定保护范围。市和区、县(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或调整单元控制性规划时,应当征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土壤的透水、透气性,不得进行地下空间开发,不得从事采石、取土、堆土、堆物、倾倒有害物质、硬化土地、铺设管线、亮灯、动用明火、排放烟气、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等危及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

十一、国家和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建设施工,无法避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定保护方案。保护方案应当符合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保护要求,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十二、对于存在古树名木的国有建设用地,规划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在收储前应当征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将保护要求纳入建设条件须知。建设项目应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中明确古树名木保护专篇。城市更新项目应在片区策划和设计方案中编制古树名木保护专篇。相关单位应当在项目设计、实施、验收全过程落实古树名木保护专篇的要求。

十三、古树名木的死亡,由区、县(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及时报相应的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注销。死亡的古树名木仍具有重要历史、文化、景观、科研等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经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由区、县(市)人民政府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予以保留。

十四、西湖文化景观、大运河(杭州段)、良渚古城遗址遗产地,城市公园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范围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责任单位、责任人应当制定“一树一策”保护方案。遗产地保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当每年组织开展区域内古树名木生长状况评估,并纳入遗产监测内容。

十五、在注重保护优先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古树名木资源。鼓励开展自然教育和科学研究,结合城市有机更新、美丽城镇建设、乡村振兴等工作,挖掘提炼古树名木景观、生态和历史人文价值,科学谋划打造古树名木主题公园、休闲广场、绿色廊道等绿地空间,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十六、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古树名木保护情况专项评估,并将专项评估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接受其监督。区、县(市)的保护专项评估结果应当同时报送上级人民政府。

十七、违反本决定,造成古树名木受损、死亡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处罚。

十八、加强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工作,对树龄80年以上的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https://hzdaily.hangzhou.com.cn/hzrb/2022/09/01/article_detail_1_20220901A046.ht

附3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4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以下简称“古树”)保护,细化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全面提升古树的社会价值、人文价值、生态价值,促进全区古树资源可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的意义

古树名木是自然界和前人留下来的珍贵遗产,承载着传统文化,记载着人文变迁,具有重要的历史、生态、经济、文化和科研价值。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不断深入,保护古树名木、挖掘古树历史、建设古树公园已成为我区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持续优化区域人文环境,积极打造长三角美丽大花园的重要举措。

二、具体举措

1.实施古树分类认定。按照“分类认定、统一保护”的原则,在省级古树名木认定的基础上,经权属人同意,新认定一批树龄在50年以上或胸径在50厘米以上的“区级古树”,签订管护责任书,统一挂牌列入后备资源保护。区级古树参照省级古树名木(三级古树)进行管理,同等享受古树名木相关政策,原则上予以保留培养直至达到三级古树标准。

2.完善“一树一档”管理。建立“身份证、体检表、监护人”齐全的数字化古树档案管理体系。一是完善古树保护管理台账制度,对古树年度生长情况、管护情况、救护情况进行实时更新记录。二是结合全省“智慧古树”建设,实施古树标志标牌等设施的数字化改造,充分应用现代信息技术,督促养护、救护、管理等各类监测数据及时更新,实现古树智慧化管理。三是根据《浙江省古树名木健康诊断技术规程》有关要求,每年春秋季开展古树生长境况动态调查,对全区古树进行一年两次全面“体检”,及时掌握管护成效、制定保护措施、下达救护计划。

3.严格落实保护范围。古树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构筑物,必要时设置围栏等保护措施。根据《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有关规定,古树保护范围为:一级保护古树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二级保护古树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3米;三级保护古树以及“区级古树”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2米。

4.提高日常养护要求。切实加强古树日常养护工作,区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出台专门的古树养护标准,对古树养护任务、养护责任人进行明确。镇街要进一步加强古树养护工作的属地监督管理,鼓励对权属为集体的古树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的形式进行统一养护。

5.深化古树公园建设。由区林水局做好相关方案和可行性研究,“十四五”期间再新增50个古树公园。同时试点高标准古树公园建设,选择符合条件的古树或古树群,与新农村人居健康环境、民主议事环境、乡韵文化环境相融合,每年新建2—3个高标准综合型古树公园。鼓励对树龄千年以上的古树建设古树公园予以重点保护。

6.加快古树文化挖掘。深入挖掘古树名木的历史人文内涵,全面发动社会力量,广泛征集古树历史人文故事。同时联合各级文史研究单位及社会机构,加快古树史料搜集整理,实施古树公园文化软装工程,以古树印证乡史,以古树体现乡韵,以古树牵动乡愁。

7.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一是提高日常养护补助标准,根据古树日常管护责任人落实古树标准化养护工作的需要,古树管护补助标准提高到每年每株1000元,对已建成的古树公园,每年给予每个1—2万元的日常管护补助。二是鼓励认捐认养,对权属人为企业或个人的挂牌古树,鼓励无偿捐赠给国家,并由区政府授予证书并给予每株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三是加大古树公园建设投入,对新建的高标准综合型古树公园,工程直接费(含设计、监理、代建)由区政府承担,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其他的前期费用由镇街承担。

三、有关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古树保护是一项先祖传承并惠及子孙后代的实事工程,也是提升人民群众归属感、获得感、幸福感的民生工程,各有关部门、属地镇街要站在历史的高度,切实增强使命感,高标准、严要求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古树得保存、文化得彰显、群众得实惠。

2.提前谋划,科学布局。区林水局要本着“因地制宜、因树施策、保护优先、兼顾功能”的原则,提前做好古树保护管理、古树公园建设等各项具体任务的规划布局工作,充分调研听取各方意见,科学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加快组织落实具体举措,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3.明确责任,严抓落实。区林水局作为古树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巡查、监督、协调职能,牵头完善各类管理制度,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区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古树保护意识,对各类项目建设区域内存在胸径超30厘米以上名贵大树的,应在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进行专题保护论证;各镇街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能,结合实际出台古树日常管护考核制度,建立奖惩机制,把古树管理落在实处;各行政村、社区要落实古树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大力拓展古树及古树公园等场所民主议事、乡风宣教等功能。

本意见自2020年7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余政办〔2020〕34号.doc


附 4 

浙江省林业局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技术规范(试行)》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1-02-25

2021年第3号

各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建设局、园林局、城管(执法)局:

  为有效保护全省古树名木资源,规范开展古树名木日常巡护、健康管护,系统指导全省古树名木生境恢复、救助复壮工作,现将《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技术规范(试行)》予以公布。

浙江省林业局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2月1日

 附 5

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技术规范

(试行)

  1 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相关技术。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7年);

  《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修正);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2000年);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2001年);

  《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2017年);

  《全国绿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意见》(全绿字〔2016〕1号);

  《浙江省古树名木健康诊断技术规程(试行)》(浙林绿〔2019〕94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适用于本规范。

  3.1 树干基部 base of tree stem

  根茎结合部。

  3.2 树冠投影 crown projection

  树冠所覆盖的地面面积,按树冠最外周圆的垂直投影而定其周界。

  3.3 硬支撑 solid propping

  指从地面至古树名木支撑点用硬质柱体支撑的方法。

  3.4 拉纤 branch-towing

  指在主干或大侧枝上选择一牵引点,在附着体上选择另一牵引点,两点之间用弹性材料牵引的方法。

  3.5 生境 habitat

  指古树名木、古树群生活地域的环境,包括气候、土壤、地形、地下水、生物及人为活动等对古树名木起作用的生态因素。

  4 古树名木保护技术

  4.1 生境保护

  根据古树名木保护等级,分别明确树冠投影外一级5米、二级3米、三级2米范围内为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设置必要的保护设施。

  4.1.1 拆除清理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的违章建筑、设施及堆放的垃圾。

  4.1.2 根据树种阴阳性,选择性清理古树名木周围影响其生长健康的植物,修剪影响古树名木采光的周边树木。

  4.1.3 距古树名木树干基部3米范围内禁止硬化,5米范围内硬化面积不大于1/3,如已超标硬化的应采用透气铺装替换或拆除,对位于城市人行道或者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地人流多、踩踏严重的区域应设置架空的桩基栈道。该范围地面通透性差的硬铺装,应拆除整改吸收根分布区的铺装,同时结合复壮沟或通气管布设等技术改良土壤。

  4.1.4 水土流失造成的根系裸露应及时采取覆土或砌墙护坡等技术措施,并在来水方向设置截水沟。坡度达35度以上且有大面积土壤坍塌、根系分布层或暴露的应阶梯式建筑驳岸,采用石驳、石笼或其他生态驳岸等。建筑驳岸范围宜在树冠投影面积以外,若因条件所限,最小应距树干基部3米;远郊野外等非人为活动密集区古树名木,非必须,尽量减少干扰。设置的工事以简单、生态为主。河岸和巨石边古树,加强树体固定,防止河岸、山石坍塌。

  4.1.5 被深埋的古树名木应清除堆土,恢复至原有基面或露出树干基部,清理过程中不得压实留置土壤和损坏树木。

  4.1.6 对树冠投影范围内的裸露土壤可因地制宜选择种植有益于古树名木生长及保护的植物,适当覆绿或覆盖植物材料加工成的有机覆盖物等,防止践踏;远郊野外等非人为活动密集区古树名木尽量保持原貌。

  4.1.7 根据树木的营养状况和土壤肥力检测结果,有针对性的确定肥料种类和施用方式;原生的古树,原则上不浇水,注意设置检查井(渗水井),防止渍水。

  4.1.8 土壤紧实板结、积水、透气不良的,可通过开挖排水沟、复壮沟等土壤改良及通气技术措施,改善土壤理化性质。单株古树可挖4-8条复壮沟,复壮沟可与通气管相连,大小和形状因环境条件而定,也可单独与地面垂直埋通气管;远郊野外等非人为活动密集区古树名木以土壤质地改良为主。

  4.1.9 古树、名木应设置围栏保护,围栏面积大小尽量达到树冠投影;根系非常发达的,应按照实际情况适当扩大围栏;生长在人流密度较大的地方或易受人为损坏的古树名木,必须设置围栏进行保护。围栏与树干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2米;特殊立地条件无法达到2米的,以人摸不到树干为最低要求;远郊野外等非人为活动密集区古树名木以警示性标识代替。

  4.1.10 对已建设完成大型驳岸的古树名木,注重考察工程对树体生长环境特别是大气温湿度、地下水位、土壤透气、土壤水分等的影响。容易造成夏季高温烘烤古树名木的,应对驳岸进行覆绿处理。

  4.2 树体保护

  4.2.1 对古树名木进行地上部分健康检查。内容包括病虫害,树干腐烂、开裂情况,生长势情况,受居民生产生活的影响以及对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潜在风险等。

  4.2.2 根据古树名木区域及生境特点,加强有害生物日常监测,确定重点监测与防治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无公害防治手段。

  4.2.3 发现古树名木树皮或木质部腐朽腐烂,特别是造成主干、枝干形成空洞或轮廓缺失,采取树杆内外清腐、防腐与景观并举的仿真性处理和修复。树洞过大或主干缺损太多,影响树体稳定,填充空洞前可通过定制不易腐蚀金属龙骨等方式来加固树体;远郊野外等非人为活动密集区古树名木以清腐、防腐和稳定为主,不强求景观效果。

  4.2.4 树体防腐、填充和修补的材料应安全可靠,绿色环保对树体活组织无害;防腐效果持久稳定;填充材料能充满树洞并与内壁紧密结合。防腐前要先做好全面的清腐和抛光处理,外表的封堵修补材料包括仿真树皮应具有防水性、冷热环境尺寸稳定性并防止雨水渗入。对树体稳固性影响小的不易进水的树洞可不做填充,有积水时可适当做好导流、排水,防止树体内外腐烂扩大。

  4.2.5 树体支撑加固处理。树体明显倾斜或枝干中空易遭风折的古树名木,可采用硬支撑、拉纤等方式进行支撑加固。支撑加固材料应经过防腐、防蚀处理。尽量采用仿真工艺处理,与古树树体整体协调;远郊野外等非人为活动密集区古树名木以不强求景观效果。

  4.2.6 对于有安全隐患的枯死枝、劈裂枝、下垂枝、病虫枝等应进行修剪处理。确保既不损坏古树名木的自然风貌、历史风骨,又不会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远郊野外等非人为活动密集区古树名木以树体安全为主,不强求景观效果。

  4.2.7 树体填补及修剪等工作宜在干燥天气和季节进行。

  4.2.8 雷电多发区的古树名木设置一定密度的避雷装置。